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24-10-11  浏览次数: 90


苏食院发〔2021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学校实际占有和使用,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学校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确认和登记学校各类国有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大类。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等而使用的国有资产。学生食堂、浴室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奖惩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建立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以及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三级管理模式。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职能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以下通称“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学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与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公示,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在学校集体决策之后、事项实施之前报主管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资产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建设资产管理员队伍,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以及资产月报和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五)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审批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和报备手续;

 (六)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七)协调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全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

 (八)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辖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和监督,完成相关数据统计报告。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资产处除第七条所述主要职责外,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非经营性用房)、设备类资产以及构成仪器设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等资产的具体管理。

 (二)基建办公室负责新建改建工程、室内外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及时向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家具用具、动植物和经营性用房(门面房等)等资产的具体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指导学校其他部门的图书期刊资料管理工作。

 (五)校长办公室(档案室)负责档案、文物、陈列品等的管理。

 (六)校长办公室、宣传部、科技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资产管理处、人事处、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与港澳台交流合作处、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按照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学校无形资产。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的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进行财务核算与管理。

 (八)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并对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权益管理和监督考核。

 (九)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资产具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管理”的全员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申购、维护、调拨、报损、报废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国有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组织完成本单位拟申购设备的专家论证、拟报废贵重仪器设备的鉴定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四)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条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严格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部门业务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资产,部门发展经费购置资产的应符合财务部门的经费使用规定,并按资产归口办理申购的采购流程。

 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在资产购置前要充分考虑资产启用相关条件,确保用房、用水、用电等设施按时到位。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进行项目评审。资产购置审批权限由经费归口部门按财务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处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调拨、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验收后,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房屋及构筑物等自建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于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和师生工作生活的需要。

第一节 资产自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清查报废、处置审批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学校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

第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资产账目。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要实行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等。

第二节 出租出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应当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学校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在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核、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的基础上,由资产处牵头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文件、合同、租金收取等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的,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

 (二)拟出租、出借房屋的,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须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的,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

 (二)拟出租、出借房屋的,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

 (三)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学校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请示;

 (二)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学校组织论证并出具报告,必要时可以引用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鉴证、论证结果作为佐证;

 (三)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审核结论(法律意见书);

 (四)学校履行相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公示情况说明;

 (六)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和权属证明;

 (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租金评估价格。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事项的非公开招租,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二十三条规定事项的非公开招租,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屋出租须采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房产、车辆、场地、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的,视同出租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利用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等资产与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科技园、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合作方须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确定,校区合作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校区内引进社会资金建设校舍的,必须与投资人签订相关协议,明晰建筑物产权归属,明确双方责任与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节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含增资扩股,下同),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行为:

 (一)有银行贷款的高校新增货币资金投资;

 (二)买卖期货、股票;

 (三)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投资行为。

 学校以下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

 (二)尚未清偿的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以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加强可行性论证,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授权高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请示;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对外投资事项的合法性审核结论(法律意见书);

 (四)学校履行相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各投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增资扩股的还需提供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九)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资产评估及其备案材料;

 (十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或拟增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确认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核算对外投资账面余额、投资收益和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须切实履行对外投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加强对外投资执行控制、项目追踪管理、投资收益和处置控制。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并落实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好所属企业出资人职责并加强监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要求做好所属企业基础事项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建立健全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监管体制机制,防范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除了明确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外,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学校不再新办企业。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后保留的企业,统一划入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持有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处会同校企办、计划财务处等,归口审核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牵头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校企办负责办理学校对外投资事项登记备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业务。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所属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等业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以下资产。

 (一)学校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后,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占用和使用权、股权,并取得处置收益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占用和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理并注销产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国有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经过论证、评估鉴定或中介机构鉴证、集体决策、公示等程序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本办法第五十七条学校处置的资金挂账(限额内)除外;

 (二)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的处置;

 (三)学校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

 (四)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五)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学校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外的各类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的处置;

 (二)学校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处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学校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电子废弃物、批量旧家具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原则上须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按规定评估或鉴定后,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机动车辆和电子废物的处置,还应当严格执行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结束后,应当根据审批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学校不得超越规定权限审批和处置国有资产。按规定须报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是实物处置、产权交易、评估备案和账务处理的依据。按规定授权学校审批的事项,学校审批文件是实物处置、产权交易、评估备案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归口审核、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责牵头组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的技术鉴定、鉴证或审计、评估、组织公开进场交易、产权交割、系统登记、上报备案等业务。计划财务处会同资产处,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账务处理。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为资产收益。

 (一)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费。

 (三)利用国有资产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国有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四)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等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五)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缴纳到计划财务处,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同时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及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学校应当严格区分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与所属企业法人资产,不得互相占用,严禁通过资产占用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或者从事利益输送。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妥善解决好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或所属国有企业之间的同类资产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五条 发生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经学校同意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按规定申报和核实处理学校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

 学校资产清查中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外的固定资产损失,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和处理,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在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和核销,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在100万元及以上、低于300 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由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损失,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

  1.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购置、占用、使用、维修、处置、收益等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按要求录入“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审核资产使用单位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完成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处、计划财务处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月度和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归口管理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月报、资产重大事项报告、资产专项报告、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以及相关巡视、审计、督查、调研、调查等反馈情况,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使用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所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六十三条 绩效考核按照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四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四)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闲置资产予以收回和处置;

 (七)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615日起施行。原《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食院发〔2019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2.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1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包括:学校全资企业拥有和占用的资产、学校控股企业资产、学校参股企业资产以及用于经营活动的委托经营资产。

 学生食堂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校应开放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引入优质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第三条 学校对委托经营资产视同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委托经营资产是指学校授权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管理经营的地产、房产等资产,其产权属于学校。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等。

第五条 学校校办企业是指由学校及其下属单位创办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企业、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校办企业国有资产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统一归资产公司管理,资产公司承担其保值、增值责任。

 (一)学校全资、控股企业划归资产公司管理;

 (二)学校参股企业归口资产公司管理;

 (三)校办企业所占用的学校土地、房产等委托资产公司管理。

第七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以社会需求为先导,发挥学校学科和人才优势,构建科技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科技开发、服务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兼顾社会效益,依法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专委会(以下简称经专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隶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经专委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监督管理经营性资产,研究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和问题;制订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审议校属(全资、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和派出董事的任用以及分配、报酬制度;审议校属企业的建立和冠名,审议校属企业重大投资和贷款项目;协调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校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条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经专委是学校资产公司的权力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一条 经专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是经专委的办事机构,经资办设在资产管理处,接受经专委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经专委日常事务工作;贯彻落实经专委决策事项;对经专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是学校依法组建的学校全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对外投资以及资产、资金和项目运作,负责对资产资源进行开发和再利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企业及委托经营资产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评价。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组织协调新办科技企业的论证与报批,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资产公司及其派出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学校权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学校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所涉全资、控股企业实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惩制度。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中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企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资产管理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经专委对学校所出资企业的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学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应明晰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建立企业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第十九条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班子),未经学校经专委审批同意不得对外举债或担保,不得调出、转让、报损、报废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外进行投资时,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在获得相应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负责组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报经专委。清产核资包括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代表学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和监督,不直接从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负责组织对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申报和初审核工作。企业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经专委代表学校向资产公司派出监事会,资产公司代表经专委向其所出资企业中派出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对学校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由资产公司选定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开展企业的年终财务审计和产权登记审计,审计结果由学校经专委核实确认。资产公司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向经专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全资企业及学校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应当按季度定期向资产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向经专委定期报送资产公司和下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五章  校办企业的设立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或部门),科研团队(含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创办企业,其股权享有及效益分配方面在国家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学校从政策上向各院(系)、部门、科研团队倾斜。

第三十一条 设立校办企业的类型:

 (一)学校(资产公司)独资组建企业;

 (二)学校(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合作组建企业;

 (三)学校、院(系)、部门以学科优势对外合作搭建平台组建企业;

 (四)学校、院(系)、部门以技术服务对外合作组建企业;

 (五)科研团队(含个人)以科技成果(含产品、技术等)对外合作组建企业。

第三十二条 设立校办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操作。

 (二)依托学校学科和科研优势,重点发展科技型产业。

 (三)符合国家行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设立校办企业的报批程序:

 (一)资产公司独资、对外合作创办企业:

1.由资产公司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及有关资料,其内容包括:拟建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创办宗旨、经营规划与长远目标;经济技术分析;开发的项目;市场预测等;需要的技术、资金及来源;人员编制及来源。

2.经董事会综合审议同意后,报经专委审批,必要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3.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二)院(系)、部门、科研团队(含个人)对外合作创办企业:

1.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资产公司提出申请及有关资料,其内容包括:拟建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创办宗旨、经营规划与长远目标;经济技术分析;开发的项目;市场预测等;需要的技术、资金及来源;人员编制及来源。

2.经资产公司综合审核,送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报学校经专委审批,必要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3.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所属院(专业)、部、处、所、室、中心及其他下属单位未按第三十三条规定报批,一律不得擅自设立企业和经济实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设立具体操作办法按《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的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六章  校办企业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有校办企业按《公司法》实行责任制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资产公司、资产公司与所涉全资、控股企业均应签订经营目标责任管理协议,明确学校、部门、企业、个人的责、权、利及监督和奖惩等,经营目标责任管理经年度考核兑现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制企业的管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学校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应履职尽责。

第三十九条 对非公司制企业的管理:可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等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模式;资产公司与经营者签订经营目标责任管理协议书;必要时经营者需提供担保、抵押或保证金。

第四十条 对冠用“苏食院”名称企业的管理:任何企业未经学校授权同意,不得冠用“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全称和“苏食院”简称;凡经学校同意冠用“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苏食院”名称对外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学校缴纳商誉费,缴纳金额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确定。资产公司与企业签订管理协议,企业应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严禁在各种媒体上做虚假的、带有欺诈性的广告,如有违背,资产公司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直至收回学校商誉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校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建立成本核算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照章纳税,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办、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离任,企业的增资、联营、合并、终止等重大变化时都必须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校办企业人员由事业编制和外聘人员组成,均实行全员聘任(用)制。事业编制人员按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保留其学校事业编制,其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与在校编制人员相同,工资待遇由企业解决,学校发放的事业编制工资待遇,年底时由企业或本人一次性返还学校。

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奖惩

第四十四条 校办企业的收益分配,兼顾学校、院(系)、部门、企业及团队(含个人)的利益。

 (一) 全资企业的收益分配,按照经济目标责任书的约定条款进行上交和收益分配。

 (二)研发团队(含个人)以科技成果(含产品、专利技术等)对外合作组建企业的股权收益分配:科研团队(含个人)占70%,部门占15%,资产公司占15%

 (三)院(系)、部门利用学科技术优势对外合作搭建平台组建企业的,其股权收益分配:学院(或部门)占85%,资产公司占15%

第四十五条 委托资产公司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按照目标责任书的约定执行。超过目标任务收益的50%由资产公司统筹安排。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资产公司签订目标责任协议书,资产公司与校办企业(全资、控股)签订目标责任协议书,收益分配及奖惩在目标责任协议书条款中约定。全资、控股企业按协议约定每年应上缴的经济指标统一由资产公司收缴,资产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处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统筹安排。资产公司依据学校审定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负责经营层的年度业绩考核,考核结果须报经资委审定。学校从经济效益(权重为45%)和社会效益(权重为55%)两个方面对资产公司年度业绩进行考核。设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权重25%)和上缴利润(权重20%)作为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设置规范化建设、维护稳定、廉洁经营、监督管理作为社会效益考核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情况。

 (2)上缴利润。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向学校上缴利润情况。

 (3)规范化建设。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推进企业改革创新等情况。

 (4)廉洁经营。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经营班子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等情况。

 (5)维护稳定。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化解矛盾、稳定运行、协助学校解决企业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问题的情况。

 (6)监督管理。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规范运行、廉洁经营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条款不适用于参股企业的,依照《公司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615日起试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落实资产管理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71号)《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资〔2018310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以校内各部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基础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等资产运行效率指标为基础,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客观反映各部门资产管理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活动。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保障公共服务与提高资产效益相结合,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反映和评价本校资产管理绩效,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更好的保障作用。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资产采购等目标,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机制,提升我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情况;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情况;资产管理信息统计上报情况等。

第六条 学校组成国有资产管理考核组,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成,在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考核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考核工作由考核组按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在每年12月份进行。

第八条 根据工作性质将校内各部门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教学、教辅单位,第二类为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产业后勤单位。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表》所列内容进行,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为自查自评。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给出自评得分;

 第二步为学校考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组对照考核内容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现场询问、账物核对等方式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给出考核得分。

第十条 学校考评结束后,由考核组汇总整理考核结果,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并确保所提供的考核评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核得分满分为100分,分为“优秀”(85分以上)、 “合格”(60-84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非经营性资产或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纳入部门综合考核指标;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资产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的资产丢失、损坏等情况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615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表

部门、单位名称(盖章):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得分标准

考核

方式

标准

自评

得分

考核

得分

备注

(一)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情况(10分)

制度学习宣传的效果

相关人员对制度基本了解和把握

现场询问

2




资产管理档案完备

资产信息管理、资产清查等档案资料完备规范

查看记录

4




预算执行情况

按预算配置,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经费购置纳入统一管理

查看记录

4




(二)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20分)

是否有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管理员交接是否符合规定

有分工记录,资产管理员交接符合要求

查看记录

4




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是否清楚本单位资产情况

熟悉本单位资产基本情况

现场询问、查看

5




公用资产是否有专人管理

公用资产有具体管理人,管理人清楚所管理公用资产的名称、数量、状况和存放地点等基本情况

现场询问、查看

6




资产使用人是否清楚所使用资产的基本情况

资产使用人清楚所使用资产的名称、数量、状况和存放地点等基本情况

现场询问、查看

5




(三)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情况(20分)

资产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无不按要求存放、失去监管等不安全存放现象

实地查看日常检查

10




资产是否账物相符

资产账目数量与实物数量一致

对照账目核对实物

10




(四)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20分)

资产标签粘贴情况

固定资产按要求粘贴标签

实地查看

4




资产使用状况

资产在使用期限内使用状况良好,长期闲置资产能及时申报调剂

现场检查查看记录

6




遵守非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情况

无擅自出租出借非经营性资产情况

实地查看日常检查

10



一票否决

(五)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情况(20分)

国有资产处置是否按照规定报批

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情况

实地查看日常检查

10



一票否决

待处置资产管理情况

无待处置资产丢失现象

实地查看日常检查

6




应淘汰报废的资产是否及时申请处置

应淘汰报废的资产能及时申请处置

实地查看

4




(六)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情况(10分)

资产管理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录入

资产管理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现场查看

5




是否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上报资产管理相关报表、材料

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上报资产管理相关报表、材料

平时统计

5




合计




100




 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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