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食院发〔2016〕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与票据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四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校内所有合规收费行为。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任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收费及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向财政和物价部门报告日常收费变更情况和收费收支状况。 第五条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向学校上报任何收费申请前,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且落实具体收费经办人、台账保管人。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各类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校内各类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按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目录执行。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设立收费项目或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发生变化,都要由各收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收费依据及相关资料,由计划财务处向财政和物价部门报告。收费使用的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进行购买、保存、领用、核销等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的收费经办人、台账保管人应全面了解学校、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与国家的法规,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在办理收费入账时,应认真审查收费许可、相关协议,认真审核收费标准、应收金额、已收金额、实收金额等要素,对要素不清或不全的缴费行为应认真履行纠正与催缴职责。每年年末督促并及时同有收费行为的单位进行收费情况的账账核对,核对结果经双方核对人签字并各自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一把手”为所在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学校收费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具有收费行为的单位,应于每学期末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审议各收费项目经办人、台账保管人关于本学期的收费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实行“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备案,使用省财政监制的《学生收费收据》(机打票)统一收取。 第十五条全日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 (一)新生收费工作。新生应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在报到前将各种应缴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扣缴新生应缴费用并开具收费收据。 (二)在校生收费工作。学生应于每学年暑假开学前将应缴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由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扣款统一收取应缴费用并开具收费收据。 第十六条成教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 成教管理部门应于学生报到前,将学生录取信息、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资料提供给计划财务处。成教学生应于开学将应缴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由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扣款统一收取应缴费用并开具收费收据。 第十七条留学生、交换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 留学生、交换生管理部门应于学生报到前,将学生信息、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资料提供给计划财务处。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在招生简章或交换协议中约定并公示。 第十八条学生退费的处理 (一)全日制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退费时须凭学费原始收据经班主任、所在院系负责人、学工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按规定办理。 (二)全日制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休学时已缴清费用且未退费的学生复学,如收费标准不变,不用缴纳当年学费;休学时欠费或已退费的学生复学,学费按新跟班级的标准缴纳,并根据学生实际缴(欠)费情况,多退少补。 (三)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成教学生因故退学、转学、休学、复学等,由成教管理部门负责结算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计划财务处按照管理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收取或退还实际款项。学生退费时须凭学费原始收据经班主任、所在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按规定办理。 (四)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留学生、交换生因故退学、转学等,由学生所在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负责费用的结算,计划财务处按照管理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收取或退还实际款项(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学生退费时须凭学费原始收据经班主任、所在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按规定办理。 (五)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的,必须缴清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收费考核 (一)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的管理,主管学生、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主抓学生收费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各院系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各院系负责人对本院系学生收费负责,学生收费完成情况,列入院系二级管理考核指标。 (二)计划财务处按学年统计各院系学生缴费率,对缴费率较高的院系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学生住宿费的收费工作 (一)学生公寓的调整,原则上每学年调整一次,公寓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0日前调整完毕,并于每年8月15日前将调整情况提供计划财务处。 (二)学生办理走读手续的,必须按规定的申请时间和程序填写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由各院系统一办理,经公寓管理中心主任、学工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交计划财务处、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三)在校生零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所在院系和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费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考试费的收取工作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各类考试收费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各类考试报名费统一使用由计划财务处从财政购买的统一票据,校内各部门收费需要时按规定领用,收取的费用要及时交缴计划财务处,收费结束后,由院系或部门将已使用的专用收据的存根联和未使用的专用收据及时交计划财务处,并将收费名单和使用专用收据的明细情况以电子和纸质文件形式报给计划财务处。 第四章 代收费 第二十二条代收费(代办性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收费应使用由财税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教材费。学校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学校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成本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按学年预收,学年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学生毕业离校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二)新生体检费。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收费。 (三)军训服装费。军训服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按实际采购价格收取费用。 (四)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徽、校园卡、毕业证等各类证、册、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遗失、损坏上述证、册、卡的,经办部门可按成本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按规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五)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大学生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确定,按年由学校代收代缴。 (六)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七)各部门不得对在校全日制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第二十四条代收费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经办部门应于每年新生报到前45日,将公开招标采购材料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凭此材料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第五章 服务性收费和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本着成本补偿和不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由财税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第二十六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上机、上网、复印等各项服务性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物价部门备案为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二)其他服务项目。如实验室对外使用、体育场馆课外开放、公共浴室等,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须按规定报批,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收费标准经学校批准后,应在服务场所公示。 (四)以学校或院系名义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非学历培训服务,按照服务对象自愿原则,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收取标准,应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培训收费。培训收费项目应向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报告。收费部门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办理收费。 第六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学校使用的由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往来结算凭证、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和学校卫生所使用的医疗票据。 第二十九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自行到税务部门申购税务发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学校的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出具相应的票据。各类票据应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混用。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票据收款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发放、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票据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票据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收据》(机打票,以下简称《学生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江苏省事业单位捐赠收据》、《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收据》、《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收据》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收费收据》限用于学费、住宿费和学校统一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书本费、军训服装费、医疗保险费等);《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限用于报名考试费、法定培训费等非税收入项目。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入的集中解缴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的收取。 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用于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应当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分摊费用。由学校事前代为支付,在经济活动结束后由参与单位或个人分摊的费用。如学校名义召开的业务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用等。 (四)学校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 (二)法定培训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会议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印费、资料费; (八)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九)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十)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江苏省事业单位捐赠收据》限用于学校依法接受的各类捐赠。 第三十七条 《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学校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服务,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含非法定培训收费),包括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等;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以外的其他中介服务收费;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性收费行为。 第三十八条 医疗票据有《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收据》和《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收据》,限用于学校卫生所为师生提供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 第七章 票据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票据的印制、保管、领用、核销、检查、监督制度,加强票据的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计划财务处设票据专职管理员,负责学校各类票据的购买、印制、发放、登记、核销等工作。受计划财务处委托办理收费事项的校内部门、单位,应设置票据兼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和归还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票据领用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分级管理。校内有收款行为的部门、单位,按规定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收款后集中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缴款,所收款项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实施收款前,应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的票据使用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领用票据种类和数量、领用单位”等内容,经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票据专管人签字盖章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批。 第四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对按规定审核批准后的单位发放《票据领用簿》。《票据领用簿》应注明票据的种类、收费项目、单位负责人、票据专管人及每次限领票据的数量等。票据领用人员应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缺页、重号、漏号、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务处票据专职管理员。 第四十四条 票据的领用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凭《票据领用簿》登记领用。领用时双方必须同时逐本登记票据的领用日期、编号及领用人。 第八章 票据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收款时应分清收款性质并开具相应票据,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交缴学校计划财务处,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正确使用票据,票据必须按编号顺序套写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收费票据填写时,应严格按业务内容真实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填列虚假内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章或填写“作废”字样,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各类票据之间不能相互串用;票据仅限本单位使用,严禁私自转让、转借、代开、销毁。 票据开具时,必须如实逐栏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如收现金,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收支票,抬头名称必须与支票上单位名称相符,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并由收款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预开票据,遇特殊情况确需预开时,应填写“预开票申请书”,包括事项、内容及性质、款项数额与来源、到款承诺期限,联系方式等,由经办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章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审核同意后凭申请书到财务大厅办理,经办人应在收据的第三联(记账联)上签字确认。预开票行为视同经办人向学校的借款,如在规定期限内款项未及时到帐(期限一般为十个工作日),计划财务处有权在通知经办人后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票据用完后,经办人须在封面上注明使用起讫号、作废号、收费总金额、使用单位、经办人姓名等事项,将每本发票合计金额登记在封底。收费事项结束或整本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及时办理款项结算和收费票据归还手续。 第九章 票据的清理与核销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妥善保管票据,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及时上报计划财务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用完的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票据应及时交回学校计划财务处,不得自行销毁,由于票据丢失、自行销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专职票据管理员应对用完的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交回的空白票据严格审查验收,逐本销号。凡票据存根缺页或未加盖财务收讫章及收款人章的一律不予销号,待查明原因后再予以处理。销号时,单位的票据领用簿及计划财务处的票据领用登记簿必须同时登记销号日期及销号人,对已作废或不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报经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后,会同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综合档案室等部门组织核销。 第五十一条 每年12月25日前,领用收费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本年尚未归还的收费票据(含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交还计划财务处票据专职管理员。同时借取下年度收费票据,严禁私自跨年度使用收费票据。 第五十二条 开具收费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包括退学费),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其中,退款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收回原来的收费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退款对象为单位的,必须收回原收费票据或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 第十章违法及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实行教育收费责任制,校内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合法票据组织收费。凡有违法或违规收费行为的,由批准或实施收费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行政责任,并由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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