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修订)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24-10-08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享有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职能机构。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各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做好本单位资助工作。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民主评议,学校综合评定后予以认定。

第六条 认定等级和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分为三类:

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故而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或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家庭属于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B类: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无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主要包括: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正接受非义务教育,或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庭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的。

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主要包括: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以认定:

1.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商业娱乐场所者;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3.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者,虽然本人未主动申请,但是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可以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并可以不公示。

第七条 学生申请时间、认定时间

贫困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集中进行,学生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提出贫困生认定申请。提出申请后,家庭经济状况已经好转的,学生可以撤销申请。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申请

学生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出贫困生认定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理由,填写和完善家庭成员信息及本人相关信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院收齐后存档备核。

(三)评议

班级组织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贫困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平时生活俭朴情况等现实表现,组织民主评议。

班级在民主评议过程中应优先照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不幸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评定

学院组织贫困生评定工作小组。对各班级评议结论进行审核和评定。评定时应在班级间横向比较,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本学院贫困生名单及等级。

(五)认定

学生工作处依据贫困生认定相关政策,对学院评定结论进行审核,予以认定。

(六)公示

学生工作处认定后,在本班级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相关单位应认真核实,做出调整。

(七)建档

学院根据认定结论,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安排专人管理。

第九条 认定结果的使用与管理

(一)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具备接受各项资助的资格。

(二)各学院加强贫困生认定及资助政策的宣传,对已认定的贫困生的基本情况和已资助贫困生进行相关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三)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对认定结论做出调整处理。

(四)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

(五)各学院应对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进行扶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章奖助学金评审管理

第十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各类品学兼优学生。奖学金作为学生个人荣誉载入学生档案。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助学金不作为荣誉,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具体做好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名额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指标数,由学生工作处统一使用。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专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无不及格;

3.综合素质评分排名为班级前10%,无违纪处分记录;

4.上一学年内至少获过一次学校一等奖学金。

特别优秀学生条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排名可放宽到前20%。

(五)工作程序

1.学生工作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下达指标分配推荐限定名额到学院。

2.学生提出申请。

3.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提出班级推荐人选一名,明确推荐理由,报学院。

4.学院对班级推荐人选进行初审,遴选出学院推荐人选,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组织审核,提出国家奖学金初步名单。公示不少于5天。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6.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国家奖学金款项划拨到学校,学生工作处造表发放,转入被表彰学生缴费银行卡账户。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名额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指标数,定向分配到各学院使用。

(三)申请条件

1.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无不及格;

4.综合素质评分排名为班级前30%,无违纪处分记录;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四)工作程序

1.学生工作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下达指标,分配名额到学院,各学院再将指标分配到班级。

2.学生提出申请。

3.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根据班级名额提出班级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报学院。

4.学院对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初审,提出学院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组织审核,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步名单。校内公示不少于5天。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6.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学生工作处造表发放,转入被表彰学生缴费银行卡账户。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实行金额总额控制,分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三个档次,各档次资助标准按江苏省当年标准执行,发放金额与下达指标一致。具体分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发放。春季发放时,须进行再次审核,出现资助取消情形的,应取消资助,名额可调剂使用。

(五)资助条件

1.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无违纪处分记录和信用不良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六)工作程序

1.学生工作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下达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再将指标分配到班级。

2.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班级评议。根据贫困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3.班级评议出初步名单后,由班主任提出推荐意见报学院。

4.学院对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初审。确定学院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班级内部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结果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6.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国家助学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学生工作处统一造表发放,转入被资助学生缴费银行卡账户。

第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

(一)学校奖学金是学校拨款设立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综合素质考核之后依据综合素质水平进行评定。

(三)学校奖学金评审作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评审条件和程序由《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明确。

(四)学校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造表发放。直接发放到学生缴费银行卡。

(五)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兼得学校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助学金

(一)学校助学金由学校拨款设立,作为国家助学金补充形式,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学校助学金资助名额及标准根据学校当年分配的奖助经费确定。每学期组织一次。资助对象为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生在本学年,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学校助学金。

(四)学校助学金实行金额总额控制,根据当前学生奖助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分两学期使用,每学期资助一次,资助金额不再细分档次。

(五)资助条件

1.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无违纪处分记录和信用不良记录;

3.学习勤奋,积极进取;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六)工作程序

1.根据预算情况,确定资助名额,逐级分配学院、班级使用。

2.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班级评议。根据贫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议,提出班级推荐意见报学院。

3.学院对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初审,确定学院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审核结论在班级内部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学校批准后,造表发放到被资助学生缴费银行卡账户。

第十七条 社会奖学金、助学金

(一)社会奖学金是指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

(二)社会助学金是指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助学金。

(三)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根据设立人的意愿,进行定向使用或统筹使用。定向使用是指在指定范围内(指定学院、专业、年级、地区、生源类别、具体学生等)的使用。

(四)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根据资金是否进入学校账户,实行不同管理方式。进入学校账户的社会奖助学金,纳入学生奖助资金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具体评审条件、评审程序、金额发放根据设立人意愿另行明确。未进入学校账户的社会奖学助学金,学校负责协助设立人进行相关评审和发放工作。

(五)学校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学院主动联系和争取来的社会奖助学金,原则上定向在相关学院内部使用。

(六)境外组织或者有境外背景的社会组织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必须经党委保卫部进行前置审批后设立。

第十八条 各类助学金的取消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不纳入资助项目评审。已经接受资助的取消资助,收回相应助学金,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列入学生诚信记录。

1.经核实,贫困证明材料虚假的;

2.出现与贫困生身份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及其他挥霍助学金行为等;

3.有重大违纪情况的;

4.其他情形。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校内部门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勤工助学,纳入统一管理。学生创业、实习、兼职活动不在管理之列。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宣传和教育引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参加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岗位培训、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需填写《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学年初,学生工作处发布核定后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组织用工单位与学生的双向选择。学生针对岗位提出个人申请,用工单位在应聘学生中进行选聘,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学生正式上岗。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离岗申请,并告知用工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每月组织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月初将上月考核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此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

第二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淮安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工作处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学费减免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减少收取或免除当年学费。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以享受学费减免政策: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符合学校招生政策明确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其他政策规定可以减免学费的学生。有处分学生取消免学费资格。

第三十二条 减免学费每年办理一次,每次减免当年学费。全国资助系统、江苏省资助系统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学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其余学生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提出减免学费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学费减免。

第六章  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第三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由学校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和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形成,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寒暑假车费补助。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三)用于因公受伤或大病住院学生的医疗费用适当补助。不定期列支。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分层次给予适当补助,发挥专项资金的救助作用,不得作奖励性发放或平均性发放。

(二)使用从严原则。提出使用申请的学院应充分核实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听取周围学生的意见。

(三)讲究实效原则。使用申请获得批准后,实物补助方式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现金补助方式直接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三十七条 家庭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需要申请困难补助的贫困生,须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亦可以班级的名义直接提出申请。

(二)困难补助申请由班主任进行核实,并在班级适当范围内听取学生的意见。

(三)学院负责进一步核实,确保情况属实。

(四)学生工作处在专项资金的总额度范围内,确定补助方式和补助额度,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家庭困难补助专项资金:

(一)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打架斗殴等情况造成损失者;

(三)挥霍浪费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资金管理和监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奖助学金纳入财务预算,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财务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使用。全校统一管理的项目资金由学生工作处分配到各学院使用。

第四十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项目资金使用责任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生奖助资金使用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接受纪检、审计监督,接受学生、媒体监督,接受社会资助出资单位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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