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24-10-11  浏览次数: 10


为激励普通本专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附件),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江苏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奖励对象、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名额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指标数,由学生工作处统一使用。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专业成绩排名在前10%,无不及格;综合素质评分排名为前10%,无违纪处分记录;

(六)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下达指标分配推荐限定名额到学院。

(二)学生提出申请。

(三)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提出班级推荐人选一名,明确推荐理由,报学院。

(四)学院对班级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按照学工处下达指标差额1名确定候选人推荐人选,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组织候选人集中展示、评委现场评审后,提出国家奖学金初步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六)国家教育部批准、公示后,学生工作处造表发放,转入被表彰学生银行卡账户,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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