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处分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审核、作出处分的单位审批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二)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四)处理调查中或处分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五)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错误者; (六)违纪事实中存在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情节的; (七)在安全教育宣传等专项活动期间,以下六条从重从快处理,数项并罚者可直接予以开除学籍: 1.打架斗殴。首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两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酗酒滋事。首次予以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两次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3.骚扰侮辱女性。首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两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翻越围栏。白天翻越围墙、栏杆、窗户,破坏防护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夜间私自翻越围墙、栏杆、窗户离校的,首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晚归、夜不归宿。晚归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住校学生首次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或未经许可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容留异性在寝或留宿异性宿舍。首次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第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惩处: (一)处分解除前,不能评定各种奖助学金及荣誉称号;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经教育后的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盗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勒索,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聚众闹事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的策划、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赌博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提供赌具或庇护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健康筛查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宿舍卫生长期较差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放烟花、鞭炮、焚烧杂物、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弹奏乐器或使用电脑,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宿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晚归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住校学生未经批准在院外租房居住者或未经许可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七)翻越围墙、栏杆、窗户,破坏防护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宿舍卫生连续4次以上(含4次)被检查为差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宿舍卫生及环境长期脏乱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损坏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按损失器材原价的2倍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使用或存放各种违章电器、私接电源者,没收使用的电器,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改变视频监控摄像头方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损坏监控器材、设施者,除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轨,道德败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骚扰、侮辱女(男)性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从事色情活动或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音像、磁盘图片或其他非法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图片或其他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 (二)因成绩、评优评奖、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闹事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 (四)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证书等弄虚作假者; (五)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六)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 第二十七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无故旷课、旷操、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累计学时,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以下同)或一学期内累计旷操5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或一学期内累计旷操10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本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六)采取虚假请假、请人代上课代签到的,作旷课处理,并从重处理。协助弄虚作假的学生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他地方;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或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三十一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上述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章处分程序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依据处分级别,分级实施。所有处分统一纳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依据查清的事实,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行文发布。 第三十六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依据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初步复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院长办公会议或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研究审批,学校行文发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依据查清的事实,可以直接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三十八条 给予学生处分,原则上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跨二级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交办后,二级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提出处分意见。对于未按时提交违纪处理意见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管理部门或分管领导做书面说明。在形成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作出处分决定后,形成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中包括处分等级、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期限,学生申诉途径申诉期限。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为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公布。作出处分决定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告知学生上线查阅。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需告知家长的由二级学院负责告知。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三条 处分期间,能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表现良好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未能改正错误或产生新的违纪记录的,处分期限顺延。 第四十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个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班级进行评议,二级学院组织审核,作出处分的单位审批后,予以解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毕业资格审查时,受处分情况纳入德育审查。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毕业后处分期满的,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解除处分,符合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学校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其他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院在籍的专接本学生及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谓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