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校园行为规范 (一)仪表整洁,待人礼貌;师生见面,主动问好。 (二)爱护校园环境,不乱贴便条广告,不丢弃垃圾废物,不随地吐痰,不抽烟。 (三)弘扬传统美德,公共场合男女交往文明。 (四)文明上网,不沉迷于网上聊天和网络游戏。 第四条 课堂行为规范 (一)提前五分钟进教室,做好上课准备;不早退、不旷课。 (二)遵守课堂纪律,不玩手机、不吃零食、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三)保持教室内外清洁,不乱涂乱画。 第五条 集会行为规范 (一)参加会议提前十分钟进场,不无故缺席。 (二)自觉维护会场秩序,手机调为静音或关闭状态。 (三)做文明观众,会议结束,有序离场。 第六条 图书馆行为规范 (一)不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图书馆。 (二)借阅图书时不乱翻乱扔,保持原有摆放顺序。 (三)保持馆内安静,不喧哗、不接听手机。 第七条 公寓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寓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卫生,主动配合检查。 (二)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身,按时就寝,不酗酒、不抽烟、不赌博,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三)严禁在宿舍烧酒精炉、点蜡烛,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接电源。 (四)节约水电,养成随手关灯和关水龙头的习惯。 (五)按时做好宿舍卫生值日工作,物品摆放整齐,垃圾及时清理,不乱抛杂物。 第八条 食堂行为规范 (一)食堂就餐自觉排队,不插队、不吵闹。 (二)讲究卫生,保持餐桌整洁。 (三)爱惜粮食,用餐后主动收拾盘筷。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 (一)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二)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三)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四)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五)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六)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七)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八)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九)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十)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 (十一)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条 学生证管理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新生入学获得我校学籍后,由学生工作处发给学生证。 (二)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三)学期开学两周内,学院收齐学生证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并对“学生火车购票优惠卡”进行充磁。学生证注册栏内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凭学生证的“学生火车购票优惠卡”假期回家、假后返校可购买学生优惠火车票。 (五)学生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学院办公室挂失,并做书面申请,写明遗失或损坏的原因、时间、地点,经学院辅导员审查签字盖章后,及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补办学生证需缴纳工本费(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六)学生工作处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统一办理并发放新生的学生证。 (七)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更多学生证。学生丢失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注销。 (八)学生证所附页“学生假期乘车优惠凭证”一栏内的乘车区间,应填写离家最近的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 (九)凡拾到学生证的,应交学校学生工作处,谨防不法分子利用我校学生证违纪违规,发现此类情况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十一条 学生考勤管理 (一)考勤范围及其计算 1.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2.学生上课、实习、见习、实验、教学参观、社会调查、劳动、政治学习以及按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3.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早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必须请假。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 4.学生考勤,在校上课按实际上课时间记载。劳动、社会调查、教学参观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4课时计算。 5.凡属考勤范围的各项课程和活动,不得迟到和早退。迟到、早退五次作旷课一课时计算。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以上者作旷课1课时计算。 (二)请假手续和准假权限 1.学生请病、事假和公假,3天内,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批准;4至14天,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经学院批准;15至30天,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和学院领导依次签署意见后,报经学生工作处批准。30天以上,班主任、学院和学生工作处领导依次签署意见后,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凡未办请假手续者,作旷课论。 2.学生因病请假需附校医院或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因事、因公请假需附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准假。除急病或急事之外,不得补假。 3.学生请假,必须先到班主任处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人准假之后,需将准假证明单交给负责考勤的班长,之后方可离校。 4.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负责考勤的班长销假。 (三)对旷课学生的处理 1.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2.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课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考勤人员职责 1.各班要明确一名班长或副班长负责考勤工作,职责为: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及时记载全班每天每节课的出勤情况; 凡请病、事假和公假的学生,一律以准假单为据,如无准假单者均以旷课记载;每月汇总一次,报告班主任。 2.班主任职责为:教育本班学生认真执行考勤办法;批准3天以内的学生请假;签署3天以上的学生请假证明。检查、督促和指导负责考勤工作的班长搞好考勤工作;录入每月学生考勤统计数据到学工管理与服务系统。 3.学工办主任职责为:协助学院分管领导检查了解各班考勤情况,督促班长搞好考勤工作,督促班主任每月10号前录入班级考勤统计数据。期末做好班级考勤资料搜集归档。 4.各学院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其职责为: 教育本学院学生认真执行考勤办法;考察、检查和督促本学院考勤人员的工作;审批15天以内的学生请假,签署15天以上的学生请假证明;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课时以上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将班级考勤工作纳入班主任工作奖评和考核。 5.学生工作处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考勤工作,职责为: 向全校宣传和执行考勤办法,调查研究考勤情况;负责解答考勤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各学院的考勤工作;审批15天以上的学生请假;按规定提出对违反考勤纪律学生的处分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早操管理 (一)早操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节假日、双休日和雨雪天之外,每天组织早操。 (二)早操实行统一组织和分级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早操统一组织,决定早操时间、地点、形式;学院负责本院早操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学院或班级不得擅自决定集体停操,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除外。 (三)早操实行考勤制度。凡在校的住校学生每天按时出操。特殊情况不能出操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旷操处理。学生出勤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 (四)加强早操检查考核。校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体育部每周检查各学院早操出勤情况1-2次,学院学生会负责本学院各班级出勤情况检查。 (五)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早操管理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物业科是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生入住公寓由后勤管理处物业科统一安排。 (三)学生宿舍的调整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处物业科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学生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房间。 (五)班级学生整体外出短期实习,应到公寓值班室告知备案。班级整班进行毕业前离校实习的,住校学生应办理退宿手续。 (六)毕业生离校时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学生本人向公寓值班室提出退宿申请,公寓管理员到宿舍进行检查并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七)毕业生因特殊情况延迟离校需要继续住公寓的,毕业班学生返校毕业答辩需要入住公寓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报后勤管理处物业科审批。 (八)学生办理休学、退学等手续后两天内,必须搬离原入住宿舍,并按规定退还钥匙等物品。 (十)学生有使用、爱护学生公寓内各种设施的权利和责任。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一)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入住,特殊情况需入住学生公寓的,由学院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物业科同意后统一安排。 (十二)学生在公寓内应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的生活习惯,保持窗明地净,床铺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宿舍布置美观大方。 (十三)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禁止向楼下扔垃圾,禁止在宿舍楼内做饭,禁止在阳台上堆放杂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自行车停放至规定地点,摆放有序。 (十四)学生要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废弃物,禁止酗酒、赌博、起哄、打架斗殴,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十五)学生公寓内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和淫秽图片,禁止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和商业行为。 (十六)学生在宿舍内禁止存放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接电线。 (十七)学生应严格执行晚间熄灯制度,根据学校统一作息时间开关灯,关灯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 (十八)学生宿舍实行水电定量供应、超量收费的管理办法,由后勤部门实施控制管理。 (十九)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出租床位或留宿他人。男女生均不得随意进入异性宿舍。学生亲友来访,须经公寓值班人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入内,宿舍熄灯后禁止任何外访人员。 (二十)寒暑假不能按时离校和提前到校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后勤管理处物业科备案。未办理留校住宿申请手续的,禁止入住学生公寓。 (二十一)学生在公寓内应服从管理,严守校纪校规,尊重管理人员和卫生检查人员,自觉接受宿舍检查和管理。 (二十二)学生在学生公寓的表现情况、宿舍卫生情况,作为学生拓展素质项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 (二十三)公寓区的服务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物业科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走读管理 (一)所有学生原则上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指定的学生宿舍内住宿。禁止任何学生私自走读、外宿或租房住宿。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走读: 1.在校就读的本校教职工子女; 2.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淮安市区,家庭离校较近; 3.因患特殊疾病不宜在校内住宿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住宿的,由学生工作处审定。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作为附件。 2.家长签字同意; 3.班主任签字同意; 4.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 5.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办理时间 1.走读时限以学年为单位,不办理阶段性走读。 2.在校学生走读审批手续在上学年放假前两周进行,新生走读审批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进行,逾期不予办理。 (五)走读生应认真履行申请走读时所作承诺。 (六)走读生除认真完成课程学习外,需要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教育活动,并完成规定的积分。 (七)凡未经批准私自走读、外宿或租房住宿者,根据《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如在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学校一旦发现,将视情节从重处理,如在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校际交流管理 (一)本办法适用于基于我校与境内外友好学校通过校际协议,互派学生进行交流学习和短期游学交流项目的管理,不涉及颁发学位的项目管理。 (二)学校以联席会议方式,审定学生校际交流项目,明确工作分工。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参加,外事部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其他相关处室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外事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派出计划,协助学生办理境外院校录取和出国(境)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外事纪律教育;负责协助接待境外派来学生完成短期访问等任务。 (四)教务处负责完善学生校际交流学习培养机制,为学生办理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及学籍管理等。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选派工作以及学生在交流期间的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校际交流学生研修报告会。 (六)各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和指导学生制定交流学习研修计划,定期跟踪参加交流学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指导学生完成研修报告。 (七)选派学生参加校际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优先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交流学习项目。 (八)选派学生进行校际交流学习,坚持所修课程与学生专业方向和教学内容相衔接的原则。 (九)选派条件 1.自愿报名,家长同意。 2.思想品德好,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3.专业相近,成绩优良,综合素质等第为优良。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接收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十)选拔程序 1. 外事部门制定选派学生赴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计划。教务处制定选派学生参加境内合作院校交流学习计划。 2.学生工作处根据交流学习计划,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组织学生分学院进行报名。 3.学院负责报名组织工作,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提交推荐名单。 学院在审核时,应综合报名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外语水平等进行综合考察,形成推荐意见。 学院提交推荐名单时,一并提供学生《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申请表》、《告家长书》和《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学生综合表现证明材料。 4.学生工作处根据选派计划和学院推荐意见,确定项目初步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际交流项目联席会议审批,确定正式派出人选。 (十一)派出程序 1. 外事部门审核派出学生的申报材料后提交给接收院校,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联络接收院校协调安排接站事宜。境内交流项目由联席会议的指定对接部门负责办理派出具体事宜。 2.确定派出学生,无特殊原因而放弃参加交换研修的,一年内不得参加其他校际交流项目。 (十二)在外参加校际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纪校规和该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学生违纪违规的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互相通报对方学校,互予承认。 (十三)校际交流学生的课程学习、学分和成绩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的,必须向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十五)未经接收学校同意,交流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脱离团队管理,不得私自转变出(入)境身份,不得逾期不归(返)。必须按时完成在接收院校的学习任务。否则,接收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十六)我校派出交流学生在交流期满后按期返校,到所在学院报到;将接收院校开具的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并将复印件报学生工作处。 (十七)返校后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交换学习相关信息和资料,参加专题研修汇报会,帮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管理 (一)毕业生离校前须按照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并结清所欠学费。 (二)自觉遵守并维护学校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不起哄打闹,不摔砸物品,不干扰、影响在校学生学习生活等正常秩序。 (三)爱护公共财物,不破坏、污损教室、宿舍内外墙壁、门窗及各种设施。 (四)禁止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禁止小偷小摸;禁止聚众闹事、蓄意破坏。如有违反,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五)毕业生在整理行李时,严禁在教室、宿舍及走廊内焚烧物品,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毕业生离校前,要把宿舍打扫干净,不得乱丢、乱堆放物品。 (七)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注意防火、防盗,途中注意安全,做到安全离校。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