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26-04-28  浏览次数: 10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江苏省学生资助政策介绍(2023年版)的通知精神,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校内部门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勤工助学,纳入统一管理。学生创业、实习、兼职活动不在管理之列。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宣传和教育引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参加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岗位培训、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用工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需填写《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学年初,学生工作处发布核定后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组织用工单位与学生的双向选择。学生针对岗位提出个人申请,用工单位在应聘学生中进行选聘,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学生正式上岗。

第六条学生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离岗申请,并告知用工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

第七条用工部门每月组织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月初将上月考核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此发放劳动报酬。

第八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

第九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淮安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工作处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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