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26-04-28  浏览次数: 10

社会奖助学金是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公司、基金会、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社会奖助学金分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两类,奖学金作为学生个人荣誉载入学生档案,助学金不作为学生个人荣誉载入学生档案。目前我校社会奖助学金主要有以下几项:淮安市翔宇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淮安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立的“翔宇圆梦助学金”、淮安市医药行业协会设立的“圆梦助学金”、江苏生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普阑尼生涯教育奖助学金”。

第一条社会奖学金

(一)社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5.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的不参评;

6.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以下同)处分的,取消受处分学年的参评资格。

(二)社会奖学金评选方法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具体评选办法为:

1.在评定奖学金时,根据每个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择优确定获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转专业学生当年的奖学金评定在原转出学院。

2.各学院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社会奖学金奖励办法

1.学院或奖学金设立单位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2.学生工作处对校外奖学金进行监督,已获校外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获得校外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奖学金荣誉可以兼得。

4.如在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条社会助学金

(一)社会助学金是指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助学金。

(二)社会助学金,根据设立人的意愿,进行定向使用或统筹使用。定向使用是指在指定范围内(指定学院、专业、年级、地区、生源类别、具体学生等)的使用。

(三)社会助学金,根据资金是否进入学校账户,实行不同管理方式。进入学校账户的社会助学金,纳入学生资助资金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具体评审条件、评审程序、金额发放根据设立人意愿另行明确。

未进入学校账户的社会助学金,学校负责协助设立人进行相关评审和发放工作。

(四)学校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助学金。学院主动联系和争取来的社会助学金,原则上定向在相关学院内部使用。

(五)境外组织或者有境外背景的社会组织在学校设立助学金必须经党委保卫部进行前置审批后设立。

第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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