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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项管理工作,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提高科研项目成果质量及其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江苏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结题结项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结题是指纵横向项目完成后,结题材料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或委托方的审核、评估、验收或鉴定。结项是指项目结题后,对项目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结转。结余经费是指在规定时间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含合同或协议,下同)约定的任务,并通过项目验收(鉴定)后,项目资金实际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的经费余额。

第三条 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清理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如实编报项目决算,报校计划财务处审核。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的结题验收材料,通过校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向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提交,办理项目结题。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由校项目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冻结其经费,纳入科研诚信档案记录。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转经费(金额不高于结题材料中核定的结余金额)使用申请手续,评审通过后及时填报科研系统。逾期未办理者,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中:对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导致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对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结余经费暂按100%的比例转入结余经费预研项目,用于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项目类型要求的后续研究。

2.预研项目执行期限最长为2 年(从验收之日后的次年11日起计算,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对执行到期仍剩余的经费,除主管部门另有管理规定外,剩余部分由学校收回后统筹使用。其中,省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七条 结余经费使用范围,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结余经费将用于原项目的继续研究(续研)和后续项目的前期研究(预研)等科研活动直接费用的直接支出,不得列支绩效奖励,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不超过原项目中相应的剩余额度)。

第八条 项目结题后,若原项目有后资助经费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可继续按原项目进行立项。除非项目经费另有管理规定,一般后续研究执行期为两年,到期剩余经费须按上述规定进行结转。

第九条 结余经费支持的研究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应按要求提交结题报告和成果材料,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未及时提交的和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将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出现调离、辞职、去世等情况,计划财务处将冻结该负责人名下的各类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科技处按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办理。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科研诚信建设与信用管理工作,各院(部)学术委员会承担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十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结项及科研成果评审、奖项等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师生入职入学、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学校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四章  科研诚信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了公认的科研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

1.申报人资料、项目及成果材料、研究条件等提供虚假信息;

2.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一稿多投,买卖论文、著作等;

3.捏造、篡改科研数据,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在承担的科研项目验收或评奖时,夸大成果意义或本人的贡献,甚至弄虚作假;

5.利用自己的地位或权威强行占有他人的成果,或将自己列为未实际参与的项目成果完成人;

6.在同行评议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或缺乏必要的学术标准,不能秉公参加评审,或不能保证评审意见和决策建议的科学性;

7.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延期结题,或被终止、撤销的;

8.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报项目实施过程检查考核所需材料,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9.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失职严重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10.授意他人不当利用自己的项目成果,或擅自将他人列为未实际参与的项目成果完成人;

11.科研管理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12.科研项目及成果统计错误、上报滞后,给当事人或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

13.因审核不严、监管不力、措施不当等,导致发生违背科技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14.其他科研不端、学术腐败、滥用学术权力和学术失范等诚信缺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均须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项目负责人为科研诚信的第一责任人。此外,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对项目的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成果奖项申报的责任同上。科研诚信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在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成果申报中,发生的科研诚信缺失行为,但须提供证明材料。科研项目及成果归口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中遇到违反科研诚信缺失行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处理,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中的科研诚信缺失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对于受理的举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将组织科技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高教所等部门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评议。专家组成员或被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条 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原处理决定认为事实不清,或使用相关规定不正确的,可责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查。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不予复查的,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五章  科研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失信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指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管理失信行为指科研机构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或管理不规范造成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记录表》内容进行汇总,并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合格、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级别进行累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信用合格。即没有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将信用合格作为学校科研选题推荐立项、重大科技任务组织、重大成果评选、先进表彰、专家推荐等工作的必备条件。

2.一般失信。评为该等级的机构,取消本单位1 年内评选各类先进集体的资格。评为该等级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违规所得,扣发30-50%的项目绩效支出,1 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2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3.严重失信。评为该等级的机构,取消本单位3 年内评选各类先进集体的资格。评为该等级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违规所得,扣发全部项目绩效支出,3 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5 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涉嫌违法的移送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失信惩戒期满后信用可自动恢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