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学生管理  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出具的证明。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患有疾病不能按期报到或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因应征入伍,由本人携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当地人武部领取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持退役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做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2周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报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二级学院将自动退学决定通知到学生及其家长。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可以按五级制评定成绩。百分制与五级制对应标准: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比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确定。

第七条 采用累计完成的学分及学分绩点的办法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总评成绩为60(60)或及格(含及格)以上,则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绩点系数的计算标准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点系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系数

4

3

2

1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学期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的绩点系数÷Σ所修课程学分数。

第八条 补考

(一)必修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每名学生每门课程补考只安排一次。补考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完成,补考日程由教务处排定,具体考试安排由二级学院负责;

(二)第一学期至第四学期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安排毕业前补考;

(三)补考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成绩按补考实际分数计入,备注补考,绩点按1.0计算。

第九条 重修

(一)重修范围:凡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实践类课程(如需考证的)考核未通过的;考试作弊、旷考的课程;因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的课程,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及补考,只能通过重修获得学分;学生主动申请课程重修,以提高学分绩点。

(二)重修方式: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跟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申请人数在25人以上组班重修;自学重修,配以教师辅导;第四学期不合格的课程,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重修。

(三)重修办理程序:学生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教务处汇总并审核;二级学院安排重修方式;教务处备案。重修课程不收费。

(四)重修考核:学生完成重修课程学习,参加每学期末的重修考试,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41号令的第四条和《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认定。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生因身体疾病或者特异体质,经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由学生向学校体育教学部提出申请,体育教学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教学部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锻炼或保健班学习,经考核后给予成绩和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按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辅修另一专业。

(一)每位学生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二)辅修专业课程的主要学习方式,以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三)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四)辅修专业毕业审查不合格者,学校终止其修读资格,不予延长辅修专业学制,不补发辅修专业证书

(五)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学分,抵充公共选修学分,最高不超过4个学分。具体办法见学院《创新学分实施管理办法》(苏食教发〔20179号)。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且必须重修;

(二)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作弊的或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为0分,课程绩点为0),录入成绩时应注明作弊旷考字样,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学生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学生同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核,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申请缓考未获批准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如不参加考核,成绩一律以缺考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完成修读专业的所有课程学习,如不能获得规定学分的,予以学业警告或留级。具体办法见学院《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学业预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食院发〔201915号)。

第十五条 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通过其它方式的学习已掌握课程标准的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一)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二周内填写《学生免修申请表》,由相关二级学院审查后,随同相关证明一并交学校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准免修。免修课程在录入学生成绩时注明免修字样,同时认可相应学分。免修课程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

(二)应征入伍完成服役返校修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体育、军事理论课程,可申请免修;

(三)因伤残或疾病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可申请相关项目免考。体育免考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及体育教学部同意,提交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免考;

(四)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学生再次入学时,其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予以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通过学校教务系统成绩查询系统公布,学生应上网查询考核成绩。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或选修替代课程的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三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或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原因造成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同一院部其他相关专业;

(六)因非主观原因对现专业存在学习困难的,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其他专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者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期或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的;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跨招生录取批次转专业的;

(五)入学两年以上的学生;

(六)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

(七)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八)在校期间,受到考试违纪处理或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九)“4+0”“3+2”“3+3”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班的学生;

(十)其他上级规定不得转专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只能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且在校就读期间只能转1次专业。

(一)学生申请: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每年秋季学期末(第十六周起)开始,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二)专业考核:专业考核采用笔试方式进行,考核重点应放在学生专业基础及专业特长上。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专业群内专业同批次互转的,可免试。

(三)成绩统计:各二级学院按学生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将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四)学校审批: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确定的拟转专业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教务处正式行文确定学生所属新专业班级,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后,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缴费注册。转入院部为学生办理完有关学籍、住宿、档案等事项的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四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6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二)因出国、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

(三)学生可申请休学创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年限可适当延长,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休学学生应办理离校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有关证明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八)休学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主动申请退学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班主任及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报学工处、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其他情况退学者,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其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本校学生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校教务处是本校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业成绩单发放与确认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对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修读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项目已完成,但仍有个别课程没有及格,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本人又不愿意延期毕业,可以准予结业;

(二)在校期间德育审查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毕业要求,但获得不少于应修总学分的80%,经申请,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后,学生可以通过补考、重修方式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可提交结业转毕业申请。审核合格后,可以颁发毕业证书,但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未达结业要求的,或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务处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解释。原《学籍管理规定》(苏食院发〔201759号)即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