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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组织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处理意见。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单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的签名。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撤销处理决定;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变更处理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处理申诉时,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如果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组织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2/3 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七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